萬讚歸屬於真主安拉,祈求安拉賜福慈憫我們的聖人,使者穆罕默德與他的家人、弟子們和眾追隨者。真主安拉是至知的。
答:每個週五的主麻聚禮是穆斯林的重要功課,原則上同一座清真寺不允許舉行多場主麻,是為了讓教親一起參加聚禮、聆聽演講及互相問候,但如果清真寺場地不足,而無法容納所有來參加的教親,則迫不得已允許分批舉行多場主麻聚禮
答:台北及台灣各地的清真寺與世界許多國家(北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伊拉克與中亞多國等)一樣,遵照哈奈菲(الإمام أبو حنيفة Imam Abu Hanifah)法學宗師主張的禮拜時間訂定。例如晨禮(Fajr)時間延遲到確認出現真實晨光(الفجر الصادقFajr Sadiq)、晡禮(Asr)時間為原物的影子長度两倍開始至日落等等,這並不影響另三位宗師的不同主張(原物的影子長度一倍開始至日落)
答:聖門弟子載德·本·薩比特(祈求安拉喜悅他)傳述:「我們和安拉的使者(祈求安拉賜他平安)一起吃了封齋飯,然後使者就去禮拜去了。艾奈斯問載德:在宣禮和吃封齋飯之間有多長的時間?載德回答說:大約是念五十段經文的時間。(布哈里聖訓576)
這段聖訓並沒有說先知(祈求安拉賜他平安)在黎明之前的這段時間中開始封齋和停止飲食,僅強調推遲吃封齋飯是可嘉的行為。
《古蘭經》第二章187節:【你們可以吃,可以飲,至黎明時天邊的黑線和白線對你們截然劃分。然後你們整日齋戒,一直到夜間。】所以只要確定還沒有進入晨禮時間皆可飲食。而封齋時刻表上註明封齋和晨禮之間有20分鐘的間隔,主要是提醒大眾注意。
問:女性是否可以用自己名字開公司?
台灣神學院學生
答:按照伊斯蘭教義,不論是用男性或女性之名開公司或投資公司之股東皆無妨。
伊斯蘭教基本上是主張男女在職責上公平。
謹列舉以下幾點,證明伊斯蘭主張男女皆享有同樣權利:
追求知識方面:
穆聖(祈主賜福他) 說:「求知對每一個穆斯林是主命」。( 伊布尼馬嘉聖訓集)
善功方面:
「凡行善的穆民男女,我必將使他們享有安定美滿的生活,我必以他們所行的最佳善功報賞他們」【古蘭經16:97】
繼承方面:
伊斯蘭教早在1400年前就主張婦女有繼承權:
」男子得享有父母和至親所留遺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留遺產的 一部分,無論他們遺產多寡,個人應得規定的份額」 【古蘭經4:7】
萬讚歸屬於真主安拉,祈求安拉賜福慈憫我們的聖人,使者穆罕默德與他的家人、弟子們和眾追隨者。真主安拉是至知的。
答:眾教法學家(哈奈菲、馬里克、沙菲爾、大部分艾哈默德學派的學者、先賢及聖們弟子、再傳弟子)一致主張:承認拜功的主命性而放棄拜功者是偽信士。
一個人在念作證詞後,雖然已經在名義上成為穆斯林,但是仍然欠缺做為一個穆斯林必須具備的各項實質條件,和他必須為真主安拉履行的各項功課,如果這個穆斯林沒有否認拜功或齋戒的主命性,他已犯了大錯,必須向安拉懺悔,並將所欠缺的拜功或齋戒補全。
萬讚歸屬於真主安拉,祈求安拉賜福慈憫我們的聖人,使者穆罕默德與他的家人、弟子們和眾追隨者。真主安拉是至知的。
答: 伊斯蘭律法學家們一向遵行一個原則定律: (اليقين لا يزول بالشك)確認的事務不因疑惑而消除。當前雖然科學已經可以更精確的運算出每日的日出、日落時間,但是我們仔細查看這些推算仍有若干出入,且推算的地點並不精確到我們所在的位置,而只是大概的說,是某個城市或地區;我們可以查看各天文台的資料與各伊斯蘭網站刊登的日出日落時間,即可發現此一現象。因此,教規會在一般推算的時間上,再增加若干分鐘,以消除「疑惑」達到「確認」的程度,這並非只在台灣的清真寺才有的現象。
萬讚歸屬於真主安拉,祈求安拉賜福慈憫我們的聖人,使者穆罕默德與他的家人、弟子們和眾追隨者。真主安拉是至知的。
答:首先,您引用的證據不是安拉說而是安拉的使者(祈主賜他平安)說:
قال رسول الله صلى الله عليه وسلم: إذا رَأَيْتُمُ الهِلالَ فَصُومُوا، وإذا رَأَيْتُمُوهُ فأفْطِرُوا، فإنْ غُمَّ علَيْكُم فَصُومُوا ثَلاثِينَ يَوْمًا. (رواه مسلم)
「當你們看到新月,你們應當封齋,當你們看到新月,你們應當開齋,如因陰霾而未見新月,你們應封滿三十天的齋。」(穆斯林聖訓)
由於眾學者們對以上《聖訓》意義的理解不同,而引證的方法也不同。有的僅接受自己國內的見月,也有的允許報月(接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見月),但為了實現團結,消彌紛爭,每個國家或地區的穆斯林大眾都必須跟隨當地伊斯蘭學者集體討論後的決定執行,個人不能單獨選擇齋戒月的主命封齋和開齋。
答:穆斯林必須遵守安拉的規定,並相信安拉的法律是最完美、最正確的。遵照《古蘭經》第五章38節:【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倆的手,以報他倆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懲戒。安拉是萬能的,是至睿的。】[《古蘭經》5:38] 斬斷小偷的手,是為了減少了盜竊的發生率及保障公民的財產。以保存錢財,使眾人安全,建立安全與安寧的國家和社區。
嚴刑峻法的本意是以事先警告與防範為主,以有效遏阻犯罪。根據伊斯蘭律法規範,被盜的物品須達到1.0625公克黃金的價值,始屬必須嚴刑砍手的竊盜罪;另在饑荒時期,則停止行使砍手刑罰。
答:監視器的錄影沒有辦法完全代替人證,但對警察或法官的調查案情有很大的幫助,執法者可以利用監視器畫面進一步的調查,證實犯罪人的犯罪事實。上述伊斯蘭律法的主張,是學術研究而非國家法規,在實踐或執法時,需視當地的法律是否接受錄像做為證據。每個國家的法律規範不同,有些伊斯蘭國家可能是完全實施伊斯蘭律法,也有些伊斯蘭國家的法律只是標榜符合伊斯蘭律法的立法精神。
萬讚歸屬於真主安拉,祈求安拉賜福慈憫我們的聖人,使者穆罕默德與他的家人、弟子們和眾追隨者。真主安拉是至知的。
答:《古蘭經》是真主安拉神聖的啟示,穆斯林應認真學習、了解安拉的啟示,平時應將經書以尊敬的方式放置於乾淨與適當的地方。
如果《古蘭經》書本破損或發現被寫上一些字,應想辦法處理讓它可以繼續使用,以便印刷者或捐贈者與誦讀使用者可以繼續獲得回賜,若發現已經損壞到無法繼續使用時,不可任意丟棄,而可用掩埋或燒毀處置;建議就近向你常去的清真寺請教處置辦法。
萬讚歸屬於真主安拉,祈求安拉賜福慈憫我們的聖人,使者穆罕默德與他的家人、弟子們和眾追隨者。真主安拉是至知的。
答:食衣住行是伊斯蘭重視之生活必需,其中住房是每一位穆斯林之棲身之處,極為重要。但是我們的教規禁止利息,《古蘭經》2章275節明確指示【安拉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但是「無妨穆斯林可向銀行分期付款(التقسيط並非貸款)購屋,其先決條件是銀行需事先已向第一房屋所有權人購買它,當房屋權狀屬於銀行之後,始有權出售,不論是用現金或延後支付均可,祈主賜福。]摘譯自伊斯蘭律法判例及沙國前大教長賓巴茲長老的教法闡釋1063 號1407/3/16 (此問題係由巴黎伊斯蘭教育中心主任詢問穆斯林是否可以向銀行房貸?)
補充說明:
分期付款(التقسيط)購買貨物以延長還債時間,增加給付並非屬於利息(الربا),如果分期是指定的,期限也是指定的則無妨。
【眾歸信的人們啊!你們彼此間以定期債務交易時你們應紀錄下它。】(《古蘭經》2章282節) 此段天經並未闡明時間之價格及現實之價格,自穆聖時期至今一直沿用此種延長時間交款而增加資金(分期付款)之慣例,例如:產品價值現價出售一百元,按照延期繳交之長短酌增資金至一百二十元,或一百三十元等。
分期付款不屬於利息,它是屬於雙方同意之借貸 ( مداينة),分期付款有多種,有些是需要比原價增加很多,有些則需比原價增加少許,借貸並非屬於紙幣之買賣(بيع نقد ),多數學者認為為延長時間交款而增加付款無妨,它並非利息(الربا),即使分期銷售比現金銷售貴;因為買賣雙方都受分期付款受益。賣方受益於價格增加,買方受益於輕鬆緩期繳交。
簡述聖妻阿伊莎傳述的《聖訓》:巴麗拉向阿伊莎求助,她的家人分期用九個伍吉亞(的黃金)把她售予阿伊莎贖身 ,然後每年繳交一個伍吉亞(أوقية)。安拉的使者說:先買下她來,再釋放她自由,他們自訂任何條件都無所謂。(摘述自漢譯布哈里聖訓實錄2560,2563,2564,2565等;穆斯林聖訓亦有近似的聖訓)
惟目前台灣或香港的銀行,似尚無此種購屋交易方式。而歐洲伊斯蘭律法闡釋會議曾經推出一種便宜行事的方式,主張為了解決身處他鄉穆斯林的迫切安居問題,應該可以有變通的方式;只是本教長會議建請購屋教親們,因為貸款涉及利息,請勿隨意自行採取這種變通方式,而宜先向自己經常去禮拜的清真寺,與寺裡的教長或通曉伊斯蘭律法的學者們諮詢後,再做決定。(請參考附檔翻譯歐洲伊斯蘭律法闡釋會議文件)
答:許多近代的伊斯蘭教義闡釋,都主張不得食用祭拜偶像的節慶食品,雖然這些「供品」可能是遵照伊斯蘭教規屠宰與烹調的葷食或海鮮、水果、甜品等。這是因為遵照穆聖教誨「如果有人創新與我們宗教信仰不符之事務,將不被接受。」(布哈里聖訓2697)我們生活在多元社會裡,更需要謹慎小心,避免陷入考驗(تجنب الفتن والابتداع في الدين),觸犯安拉的禁令。
答:安拉在《古蘭經》第17章70節說:【我確已賜給阿丹的子孫光榮】,安拉的使者(祈求安拉賜他平安)說:「打斷亡人的骨頭就像打斷活人的骨頭」(阿布達悟德聖訓)。為尊重亡人的尊嚴,當亡人下葬後除有較法的理由外不可打開墓穴、更不可以遷移墳墓。惟根據沙國前大教長伊布尼‧巴茲的教義闡釋:如果有必要的話,遷移無妨。(巴茲教法問答-下:690頁)另根據伊瑪目瑙沃威的主張:只有在亡人的屍體已經完全腐朽之後,方才可以重新使用墳地埋葬其他的亡人。而屍體完全腐朽所需時間,或遷葬年限,可能因為不同地區而有不同的時間判斷或主張。